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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/05/15 [轉知] 訂定「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、事項、方式及時程-須冷鏈儲存及運輸之西藥製劑」

衛生福利部 函
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
發文字號:衛授食字第1081102148號

主旨:訂定「販賣業藥商實施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藥品與藥商種類、事項、方式及時程-須冷鏈儲存及運輸之西藥製劑」,並自即日起生效。

依據:藥事法第五十三條之一第二項

公告事項:
    一、除已經本部一百零七年九月十一日衛授食字第一O七一一O四五八八號公告之藥商應依該公告規定辦理外,自公告日起,批發、輸入及輸出須冷鏈儲存與運輸之西藥製劑販賣業藥商,可向本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西藥優良運銷準則檢查,並應於一百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符合西藥優良運銷準則之規定。

    二、另考量藥品運銷模式型態多樣化且複雜,對於藥品運銷至偏遠、離島區域或其他特殊個案,本部將視具體情節予以認定。


 衛授食字第1081102148號